特别关注: 普遍定期审议

您想知道公民社会如何参与普遍定期审议? 想了解国际人权服务社递交报告的内容?以下有更加详细的信息,欢迎浏览。

1. 公民社会如何参与普遍定期审议?

2018年11月6日,中国将在联合国接受第三轮的普遍定期审议 (简称UPR)。UPR是一个由人权理事会主持并由国家主导的程序,受审议国借此机会公开其为改善国内人权状况而采取的行动及其履行人权义务的情况, 并与人权理事会成员国和观察员国之间进行互动对话,简而言之,UPR是一个国与国、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相互审议机制。那么在这个以国家为主角的舞台上,公民社会又可以怎样参与呢?

在UPR之前的数月,公民社会可以通过联合国的网站提交他们的报告,为参与理事会成员国和观察员国提供参考资料。本次中国的UPR报告提交已经在三月份截止,但这并不代表公民社会已经失去了参与的机会。

自2012年起, UPR-info 在普遍定期会期前组织会前咨询(pre-session),为公民社会提供国际平台,直接向国家代表团提出他们的建议; 同时,也帮助外交代表团获得有关被审议国的,更加准确的人权状况的信息。迄今已经有近900个民间社会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参与此中,163个国家的代表团出席,听取了来自世界各个角落的人权倡导者的证词。

对于每个接受审议的国家,都会安排一个小时的会前讲习。公民社会成员(国内草根组织、网络、向UPR提交了报告的组织可优先发言)每人将有5-7分钟的时间,分享对于该国自上次审议以来的人权状况。发言完毕后听众可进行提问。

假如无法亲身来到日内瓦参与会前咨询,公民社会可以参照上一轮普遍定期审议时中国接受的建议,来测量中国是否履行其人权义务,并以此为倡导工具。

在上一次的审议中(2013年11月)中国收到了284条建议,其中207条为政府所认可,这些被认可的建议,是政府对国际社会公开作出的人权承诺(具体可通过此数据库搜索),那它们的执行情况又是如何呢?只有让外交代表团们了解实际情况,他们才能有效的提出跟进方案或更优质的建议。而这一轮审议中提出的建议,又会为接下来五年的人权倡导工作提供素材。

假如在使用审议结果进行倡导这件事上存在困难,你仍然可以通过UPR官网浏览中国政府提交的报告和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汇总的公民社会报告,了解更多的履约情况和中国人权状况;也可在11月6日观看UPR直播, 通过在社交媒体上评论、转发,帮助更多公众了解这个人权机制及中国的表现。

你也可以关注我们的推特 @ISHR_Chinese,获取对此的分析。

 

2. 国际人权服务社与保护记者委员会共同提交报告,涉及在中国的言论自由、公民记者和网上行使基本自由的问题

国际人权服务社针对中国本轮的普遍定期审议,与“保护记者委员会”共同提交了一份报告,主要围绕表达自由和见解自由。这份报告分析了上一轮普遍定期审议(2013年)中对中国有关新闻和媒体方面的建议,以及中国在接受这些建议以后的履行情况,我们的分析表明:

中国政府并没有履行他们的承诺,包括:保障表达自由和保障记者和媒体权利,改革阻碍网上自由观点的法律,允许传统媒体和社交媒体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自由批评,并调查所有侵犯记者和媒体工作者人权的案件。

反过来,习近平在任主席期间,我们的报告显出中国政府持续不断打压公民社会,对独立报道日益增加的限制加剧了一系列侵犯人权的行为。不允许对日常事务的批评报道——这些日常事务无所不包,从腐败到环境恶化,以及协助弱势民众 获得住房等——使得肇事者继续逍遥法外。

高瑜、黄琦、刘飞跃、卢昱宇和李婷玉、甄江华案件是信息和表达自由被严苛打压典型案例,他们或仍处于审判前的监禁,或已被判处重刑,或在释放后仍被监视软禁。

对此,我们建议中国政府:

  • 确保安全和有利环境,使人权捍卫者、记者和其他民间社会行动者在没有阻碍或免于报复恐惧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 废除有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以及相关立法。
  • 禁止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过度使用与人权相关的网络言论作为刑事审判的证据。
  • 允许互联网用户在中国无障碍地使用虚拟专用网络。
  • 要求独立国际人权专家提供技术援助,以废止或修正那些对信息和表达自由的限制超出国际人权法允许范围的法律。
  • 依照国际最佳惯例设置一套可以对删除在线内容进行投诉的透明程序,确保任何使用该程序的人士免受骚扰和恐吓。

2018 年 3 月 11 日,正当我们在起草这份报告的时候, 全国人大正式取消中国宪法中主席的任期限制,独裁的趋势看来更加明显。在这种情况下,独立和强大的媒体以及尊重和保护中国记者的言论自由和观点像以往一样至关重要。普遍定期审议是我们所有人权捍卫者都可以考虑到利用的一种机制,跟其他倡导策略放在一起,会有更大的力量影响到中国政府对人权的态度和实现。

 

3。国际人权服务社和来自东南亚的人权捍卫者共同递交报告,内容包括中国海外投资及在第三国的商业行为的人权影响

自2013年审议以来,中国的对外投资呈指数增长,对东道国环境和人权产生了影响,尤其是在南方发展中国家,中国政府在这方面的政策应该以中国的国际义务和承诺为依据。2015年3月,中国政府宣布了“一带一路”的投资战略,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和商务部在2013年公布了“海外投资与合作环境保护指南”。中国已经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这些公约对如何履行国家在商业活动中保护人权的义务提供了指导。

这篇文章就普遍定期审议提出一系列建议给各国政府, 敦促各国政府利用普遍定期审议的机会,鼓励中国履行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并采取有意义的措施,规范中国海外公司的业务,与国际人权利标准保持一致。

中国海外投资主要来自国有企业,尽管这些投资在改善基础设施,促进知识转移方面发挥了作用,但侵犯人权的案件屡屡发生。这些案件包括在越南侵犯健康权、集会自由和土地保有权,在塞拉利昂导致环境退化和威胁生命权; 在柬埔寨破坏森林和民生。

以下两个特别重要的案例:

1.在缅甸,中国矿业子公司万宝与一家缅甸军方拥有的公司签订合同,强行驱逐公民,赔偿金不足。当村民抗议时,使用暴力导致110-150人受伤,村民Daw Khin Winwas死亡。

2. 在秘鲁,中国国有公司对原住民社区产生严重的影响。在开矿之前,这些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预防,缓解或补救措施,也没有与受影响的原住民社区进行磋商。 2015年9月25日,农民组织和受影响社区举行罢工抗议活动。为此,该公司对社区成员提起刑事诉讼,当地政府利用武装部队和宣布紧急状态来限制原住民活动家和社区领导人的活动。三名农民在2015年在被驱逐时被警察开枪射杀,另一名在2016年的抗议活动中被杀害。

随着中国政治和经济影响力的增长,上述侵犯人权的行为将持续影响中国投资的东道国人民。我们的建议如下:

  • 将国际人权标准纳入针对境外投资和海外发展援助的新立法,并根据需要修订关于所有权,公司治理或负责任商业行为的现有法规。
  • 要求所有国有企业向其监管政府机构报告他们在中国境外产生的任何重大负面人权影响,并向公众公开这些报告。
  • 要求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中国公司:
    • 设立企业人权政策,承认社区组织和公民社会(包括工会和人权捍卫者)的重要作用。
    • 尽职调查,向其股东披露人权方面对影响,无论侵权行为发生在何种司法管辖区。
  • 确保新成立的国际援助机构的任务包括将环境,社会和人权影响评估标准应用于中国的对外援助项目,并确保该机构拥有执行这些标准的资源和权力。
  • 设立申诉机制,接受受到中国对外援助和国际合作项目负面影响的人民和社区的投诉。
  • 积极推动和实施《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及其他相关的国际或地区人权框架,特别是对中国的国有和民营企业以及中国的金融机构进行宣传。
  • 加入《安全和人权自愿原则》,禁止任何中国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与第三国的警察或武装部队签订合同,为其业务运营提供担保,除非这些合同符合自愿原则中明确说明的最佳做法。

 

Photo credit: Thomas Hawk, via Flic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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